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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8年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

第 四 題

四、請說明公務人員協會之建議與協商事項,以及其協議之機制。(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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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即連結《公務人員協會法》第6條(建議事項)與第7條(協商事項)的具體規範,並運用對比法點出建議範圍『廣』與協商範圍『窄』的法制差異。接著,依據該法第三章『協商與調解』之規定,按『提出、指派、效力、調解』的程序步驟,條理分明地說明協議機制,最後在總結處提出對現行協商範圍過度限縮的政策批判,以展現考銓專家的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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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公務人員協會係落實公務員結社權與參與權之重要建制。依《公務人員協會法》規定,協會得就特定事項提出「建議」或「協商」,並透過法制化之協議機制保障人員權益與促進機關和諧。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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