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8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四 題
四、甲女(其夫早歿)育有三子乙、丙、丁,乙個性叛逆,行為不檢,屢勸不聽,甲乃登報聲明與乙脫離母子關係。丙則看破紅塵,出家為僧,平日甲僅由丁陪伴照料。嗣甲死亡,遺有新臺幣 3 千萬元,則甲之繼承人為何人?丁主張乙與甲已脫離母子關係,丙已出家,平日未照顧甲,均無繼承權。則丁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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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測驗「自然血親關係之不可終止性」以及「法定喪失繼承權事由」之認定。解題時應先確立乙、丙與甲的身分法關係不因登報或出家而消滅;其次,須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檢驗乙的叛逆行為與甲的登報行為是否該當「重大虐待侮辱並經表示剝奪」之要件;最後依不同情境計算遺產分配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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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登報聲明脫離母子關係與丙出家為僧,是否發生身分關係消滅或喪失繼承權之效力?丁主張乙、丙無繼承權是否有理?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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