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申論題 106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四 題

四、甲男(其妻已歿)育有三子乙、丙、丁,甲於民國 106 年 9 月 1 日死亡,留有遺產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但甲死亡後,經人發現甲生前立有二份自書遺囑,一份係民國 104 年 9 月 1 日所書,其中謂:「遺產由乙分得二分之一,其餘由丙、丁平分」,另一份係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書立,其中謂:「全部遺產均捐給 A 孤兒院」。問:甲之遺產該如何分配?(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遺囑之撤回」與「特留分之扣減」兩大概念。考生應先依遺囑訂立時間,判斷前後遺囑牴觸時的效力;接著檢驗有效遺囑之內容(將財產全數遺贈)是否侵害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最後計算出各方應得的具體金額。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前後遺囑內容相牴觸之效力為何?以及遺囑將全部遺產遺贈他人,侵害法定繼承人特留分時應如何處理? 【解析】 壹、前後遺囑牴觸之效力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