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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四 題

甲為被繼承人,有繼承人配偶乙與子女丙與丁。甲於繼承開始前,依法立有一自書遺囑,將名下 A 屋遺贈給其母戊,丙無意間發現該遺囑,遂將其隱匿。其後甲復將該 A 屋出賣給庚,甲於辦妥移轉登記後突發心臟病死亡,留下財產 1200 萬元。試問:甲之遺產應如何繼承?(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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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繼承權喪失事由」與「遺囑撤回擬制」之要件掌握。解題應先依民法第1145條判斷隱匿遺囑之失權效力,次依第1221條區別債權與物權行為,定性生前處分與遺囑牴觸之法律效果,最後排除失權繼承人後,進行遺產分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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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丙隱匿遺囑是否導致喪失繼承權?甲生前處分遺贈物之效力為何?甲之1,200萬遺產應如何分配? 【解析】 壹、丙隱匿遺囑,依法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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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繼承與遺贈撤回
💡 判定繼承人資格後,確認遺囑是否撤回,再按人數均分遺產。

🔗 遺產分配邏輯鏈

  1. 1 資格審查 — 確認是否有民法1145條喪失繼承權事由
  2. 2 遺囑檢核 — 依民法1221條確認生前行為是否撤回遺贈
  3. 3 人員確定 — 扣除喪失繼承權者,列出剩餘適格繼承人
  4. 4 計算分配 — 依民法1144條比例分配剩餘財產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失權者有子女,須進一步考量民法1140條代位繼承是否適用。
🧠 記憶技巧:一隱匿(失權)、二處分(撤回)、三剩餘繼承人均分
⚠️ 常見陷阱:容易遺漏民法第1221條的擬制撤回效果,而誤計算受遺贈人的權利;或忘記排除已失權者的應繼分。
代位繼承之要件 特留分之扣減 遺囑之宥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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