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4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四 題
甲為被繼承人,有繼承人配偶乙與子女丙與丁。甲於繼承開始前,依法立有一自書遺囑,將名下 A 屋遺贈給其母戊,丙無意間發現該遺囑,遂將其隱匿。其後甲復將該 A 屋出賣給庚,甲於辦妥移轉登記後突發心臟病死亡,留下財產 1200 萬元。試問:甲之遺產應如何繼承?(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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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繼承權喪失事由」與「遺囑撤回擬制」之要件掌握。解題應先依民法第1145條判斷隱匿遺囑之失權效力,次依第1221條區別債權與物權行為,定性生前處分與遺囑牴觸之法律效果,最後排除失權繼承人後,進行遺產分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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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丙隱匿遺囑是否導致喪失繼承權?甲生前處分遺贈物之效力為何?甲之1,200萬遺產應如何分配? 【解析】 壹、丙隱匿遺囑,依法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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