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6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三 題
甲無父母子女,死亡時遺產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繼承人為妻乙和其三個弟弟,分別為二十三歲之丙、二十一歲之丁和十九歲之戊。繼承人在甲死亡後五個月始發現甲欠債權人己 100 萬元,四人遂直接將遺產 100 萬元償還己。償還己二個月後,繼承人又發現尚有一債權人庚,債權額高達 300 萬元。試問庚得對何人主張其權利?主張多少?繼承人間之責任又應如何分擔?(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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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辨識為「繼承人未踐行法院清算程序」之債務清償問題。解題重點有三:1. 依民法第1162-1及1162-2條計算「按比例應受清償之數額」;2. 債權人庚得對「受領逾分之債權人己」及「違反清算義務之繼承人」主張權利,且繼承人將喪失限定責任之利益;3. 注意題目刻意標示年齡「19歲」,須點出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之新舊法差異與限制行為能力人例外規定(第1162-2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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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繼承人未踐行法院清算程序即逕行清償債務,對未知債權人之賠償責任與按比例清償之計算,以及民法成年年齡修正對限制行為能力人例外免責規定之影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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