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7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三 題
甲男有繼承人妻乙及子丙,以經營水泥為業。甲死亡時僅留有一筆 A 土地,值 300 萬元,甲生前以該 A 土地向丁銀行貸款 180 萬元,向其兄戊男與其子丙,分別調頭寸 120 萬元與 60 萬元,並以自書遺囑贈給其母親己 30 萬元。丙、丁、戊對甲之債權皆已屆至而尚未清償。繼承開始後一個月,丙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且所有繼承人皆依法院所公示催告之申報繼承債權期間內申報債權。試問:甲所留下價值 300 萬元之 A 地,其繼承人應如何順序受清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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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出債務性質:
- 丁銀行:貸款180萬,且有A地設定抵押(物權優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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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繼承債務之清償順序,特別是抵押權優先性、繼承人債權之併存、普通債權比例清償及遺贈之劣後性。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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