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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5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三 題

三、甲在兒子乙創業之初,贈與 150 萬元作為創業基金,後來甲因為購屋,積欠銀行 50 萬元未還。甲死亡時,留下遺產 500 萬元,繼承人為與亡妻所生之子乙,以及再娶之妻丙,但甲卻將 500 萬元遺贈情婦丁。請問乙、丙之特留分是否受到侵害?二者應如何主張其權利?(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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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民法第1173條)與特留分之計算。解題時須先列出積極財產、消極財產與歸扣財產以求出「特留分算定之基礎財產」,再分別計算各繼承人之應繼分與特留分。檢驗各繼承人是否受侵害後,最後依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9台大1633裁定)論述特留分扣減權之物權形成權性質與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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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與「特留分基礎財產」之算定,以及特留分受侵害時,繼承人應如何向受遺贈人主張「扣減權」及其物權之形成權效力。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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