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5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四 題
甲立遺囑將其所有之名畫遺贈給丙,並指定乙為遺囑執行人。惟甲之唯一繼承人丁卻不願將該名畫交出。此時,乙對丁得主張何種權利?若丁將該名畫賣給知情的戊並交付之,則丁所為法律行為之效力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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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遺囑執行人之權限與繼承人處分權之限制。解題關鍵在於引用民法第1215條與第1216條釐清遺產之管理處分權歸屬,並須嚴格遵守『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分離原則』,分別論述債權行為(有效)與物權行為(無權處分、效力未定)之效力,同時注意受讓人是否具備善意受讓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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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遺囑執行人對拒絕交付遺產之繼承人得主張之權利基礎;繼承人違反民法第1216條所為之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之效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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