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7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二 題
📖 題組:
甲男名下有財產價值 3000 萬元的 A 屋一棟,以及存在銀行的現金 1000 萬元,其他別無財產。甲在投資失利後,向乙男借 5000 萬元週轉,屆期尚未清償。之後甲發現罹患癌症已為末期,為避免該屋在死後,被債權人乙拿走,乃與友人丙協商,雙方假意訂立買賣契約,並將 A 屋過戶給丙,又將銀行的現金移轉給其獨子丁。未料丙竟趁機將甲之 A 屋出賣給知情之戊男。三個月後,甲去世,其繼承人僅有丁子。試問: (一)丁對丙、戊可為何種主張?(25 分) (二)乙對丁可為何種主張?(15 分)
甲男名下有財產價值 3000 萬元的 A 屋一棟,以及存在銀行的現金 1000 萬元,其他別無財產。甲在投資失利後,向乙男借 5000 萬元週轉,屆期尚未清償。之後甲發現罹患癌症已為末期,為避免該屋在死後,被債權人乙拿走,乃與友人丙協商,雙方假意訂立買賣契約,並將 A 屋過戶給丙,又將銀行的現金移轉給其獨子丁。未料丙竟趁機將甲之 A 屋出賣給知情之戊男。三個月後,甲去世,其繼承人僅有丁子。試問: (一)丁對丙、戊可為何種主張?(25 分) (二)乙對丁可為何種主張?(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乙對丁可為何種主張?(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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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人責任:丁繼承甲之債務,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原則上僅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 撤銷權之行使:甲在生前為了規避債務,將1000萬元現金移轉給丁。這涉及民法第244條的債權人撤銷權。甲之行為若損害乙之債權(甲已資不抵債,負債5000萬大於資產4000萬),乙可撤銷該贈與行為。
小題 (一)
丁對丙、戊可為何種主張?(25 分)
思路引導 VIP
- 辨識法律行為效力:首先要判斷甲、丙間的買賣與移轉行為性質。題目關鍵字「假意訂立」,應聯想到「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民法第87條第1項),其法律效果為無效。
- 釐清權利義務繼承:甲去世後,丁為唯一繼承人。根據民法第1148條,丁繼承甲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因此,甲原本對丙、戊享有的請求權,均由丁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