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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1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一 題

一、甲興建未辦保存登記之 A 屋,其名下有 B 地,並收藏 C 古董。甲病歿,遺有乙子與丙女。詎甲之好友丁竟自命為唯一繼承人,不但否認乙、丙之繼承人資格,而且排除乙、丙對於 A 屋、B 地、C 古董之占有、管理、使用、收益權能,而逕自占用達 17 年之久。今乙、丙依繼承回復請求權以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訴請丁返還其各該財產。對此,丁抗辯前揭請求權均已罹於消滅時效,而拒絕返還。試附條文與理由,說明乙、丙之請求是否有理?(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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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區分「繼承回復請求權」與「個別物上請求權」的關係及其時效制度。首先,要辨認丁的行為構成「僭稱繼承人」,進而觸發民法第1146條。其次,要探討當繼承回復請求權因10年時效屆滿後,真正繼承人是否仍得主張第767條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此處涉及司法院釋字第437號與第770號解釋的演變。最後,必須針對A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B地(已登記不動產)、C古董(動產)分別討論其時效長短:已登記不動產無消滅時效之適用(釋字107、164),而動產與未登記建物則受15年時效限制。由於丁已占用17年,這將是判斷勝敗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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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繼承回復請求權(民法§1146)與物上請求權(民法§767)之併存與消滅時效。
  2. 司法院釋字第770號解釋對於「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屆滿後法律效果之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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