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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6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二 題

二、何謂物權的請求權?甲無正當權源占有乙所有未登記之 A 房屋使用,乙一直不知 A 房屋為甲所占有,至逾 20 年後始知上情,乃向甲請求返還該屋,甲可否為時效抗辯?(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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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分為兩部分。首先應精確定義「物權的請求權(物上請求權)」並列舉民法第767條的三種態樣。其次,對於案例題,須聯想「釋字第107號解釋」之反面解釋(未登記不動產適用15年消滅時效),並點出消滅時效為「客觀起算」,不因權利人不知情而延緩,進而推導出占有人得主張時效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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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物權請求權之定義與類型,以及「未登記不動產」之物上請求權是否適用消滅時效與時效起算之認定。 【解析】 壹、物權的請求權之意義與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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