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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8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一 題

一、甲娶妻乙,住居 A 地,某日甲與乙因事吵架,甲遂離家出走,不知去向,行蹤不明達十餘年,乙乃向管轄法院聲請對甲為死亡宣告,經法院准許確定。然甲事實上於 B 地生活,於此段期間,甲向丙借款新臺幣(下同)50 萬元,尚未返還,且甲將其價值 1 萬元之手錶贈於丁,則甲上開法律行為之效力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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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受死亡宣告但實際上仍生存」的考題,首要反應是區分民法第9條的「推定死亡」與第6條的「自然死亡」。測驗重點在於考生是否理解死亡宣告的制度目的僅在清算原住居所的法律關係,並不剝奪其現實生活中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解題時應點出此原則,並依一般法律行為成立要件,分別檢驗借貸契約與贈與的債權及物權行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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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受死亡宣告之人實際上仍生存時,其於新住居所為之財產上法律行為(借款、贈與物權移轉)效力為何?死亡宣告是否會剝奪其實際上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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