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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1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男之父乙於甲幼年時離家失蹤,經其母向法院為死亡宣告。甲其後白手起家,創建 A 公司,擁有資產千萬,及個人財產數十棟房產。但唯一之獨子丙,卻因與其妻出遊遇車禍事故,妻當場死亡,丙則傷及腦部智力受損,由甲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其後甲再娶丁女,由丁照顧丙。一日丙趁丁不注意時,溜出家門,購買彩券後,竟中獎金一百萬元。一週後,甲因心臟病突發去世,此時丁已懷有胎兒戊,乙也歸來向法院撤銷死亡宣告。試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一)丙購買彩券之效力如何?(10 分) (二)乙、丙、戊與 A 公司是否具有繼承能力,具備繼承甲之遺產資格?(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丙購買彩券之效力如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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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確認行為人「丙」的行為能力狀態,題目明示其已受「監護宣告」。接著迅速連結民法第15條及第75條,推導無行為能力人所為意思表示之效力,並切記無行為能力人並無如同限制行為能力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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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受監護宣告之人所為購買彩券行為之法律效力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乙、丙、戊與 A 公司是否具有繼承能力,具備繼承甲之遺產資格?(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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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區辨『繼承能力(權利能力)』與『繼承資格(法定繼承順位)』之不同。考生須依序檢驗乙(死亡宣告撤銷之效力與繼承順位)、丙(受監護宣告不影響權利能力)、戊(胎兒之權利能力保護)及 A 公司(法人無繼承能力)四個主體,精準涵攝民法第6條、第7條、第15條及第1138條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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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各主體是否具備權利能力以取得「繼承能力」,以及是否符合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法定繼承順位而具備「繼承資格」。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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