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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二 題

甲男名下有 A 屋,其將 A 屋贈與給年滿 5 歲的乙子,於乙子滿 15 歲時,甲又將 A 屋出售予丙並處分之,試問:甲乙之間之贈與契約與甲丙之間的處分行為是否有效?(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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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未成年人財產之保護」與「法律行為之區分」。考生應先判斷子女在各階段之行為能力(5歲無行為能力、15歲限制行為能力),接著運用「分離原則」切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第一部分須檢驗自己代理(民法第106條)於純獲法律上利益之例外;第二部分須精準引用特有財產之規定(民法第1087、1088條),並依實務見解點出父母非為子女利益處分財產之法律效果為「無權代理」或「無權處分」而屬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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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定代理人與無行為能力之子女成立贈與契約是否違反自己代理之禁止?法定代理人非為限制行為能力子女之利益,處分其特有財產,該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效力為何? 【解析】 壹、甲乙間之贈與契約效力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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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處分子女財產效力
💡 區分自己代理之例外與特有財產處分之利益限制要件
  • 贈與契約涉及民法第106條自己代理禁止,但純獲利益時例外有效。
  • 未成年子女因贈與取得之財產屬其特有財產(民法第1087條)。
  • 父母非為子女利益處分特有財產(民法第1088條),處分行為效力未定。
  • 債權行為(買賣)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原則上仍屬有效。
🧠 記憶技巧:純獲利益不禁止,特有財產看利益;債權行為通常成,處分行為效力定。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混淆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誤以為非為子女利益會導致「買賣契約」也無效。
無權處分與無權代理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律行為 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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