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5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一 題
一、17 歲之甲因沈迷於手機遊戲,將零用錢全數花用於購買遊戲內虛擬寶物。某日,甲將其父乙之筆記型電腦出售予丙,並將取得之價金花用殆盡。乙向丙表示拒絕承認甲之行為,丙則向乙表示其為善意第三人,依法可取得該筆記型電腦之所有權,請附具理由回答丙之主張有無理由。(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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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中性行為」與「善意取得」之結合。解題時須依「請求權基礎分析法」,嚴格區分「債權行為(買賣)」與「物權行為(移轉所有權)」分別檢驗其效力,並點出善意取得制度僅能補正「處分權」之欠缺,不能補正「行為能力」之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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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權處分他人動產,其物權行為之效力為何?相對人得否主張善意取得該動產之所有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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