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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0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一 題

📖 題組:
16 歲的甲男與國中同學同齡之乙男透過手機上之通訊軟體用互傳訊息,甲傳給乙的內容為:「因考上明星高中,獲得祖父贈與一台 A 牌電腦,市價新臺幣(下同)30000 元,但我其實更想要手機」。乙遂回發訊息,內容為:「我願意以 25000 元向你購買該 A 牌電腦」,但卻誤打成 35000 元。乙隨後發現有誤,而將該訊息收回,但甲已經已讀。試問: (一)甲為買手機想要現金,雖訊息被乙收回,仍回覆乙先前訊息,表示願意以 35000 元之價金將該電腦賣給乙,則甲、乙之意思表示是否達成合致?(10 分) (二)乙可否因錯誤而撤銷該意思表示?(10 分) (三)該契約之效力如何?(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甲為買手機想要現金,雖訊息被乙收回,仍回覆乙先前訊息,表示願意以 35000 元之價金將該電腦賣給乙,則甲、乙之意思表示是否達成合致?(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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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與「撤回」。首先,要判斷手機通訊軟體訊息屬於對話還是非對話意思表示(實務與通說多認屬非對話)。接著,分析乙「誤打金額」與「收回訊息」的法律意義。關鍵點在於:訊息已送達甲且被已讀,其撤回是否符合民法第 95 條第 1 項但書的時效?若撤回無效,則乙的要約(35000元)是否已生效?最後判斷甲的承諾(35000元)是否與乙的要約內容一致,進而得出合致與否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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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意思表示之撤回、要約與承諾之合致。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二)

乙可否因錯誤而撤銷該意思表示?(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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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考點為「意思表示錯誤」。應先辨識此錯誤屬於哪一種類型(內容錯誤、表示行為錯誤、或是動機錯誤)。乙本意 25000 卻誤打 35000,屬於「表示行為錯誤」。接著引用民法第 88 條,討論撤銷的要件:(1) 意思表示內容或行為之錯誤;(2) 若知其情事即不為表示;(3) 表意人無過失。重點在於乙「誤打」是否構成「無過失」,這在國考中通常是爭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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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及其要件(無過失)。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三)

該契約之效力如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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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部分回歸「行為能力」的基礎。甲、乙皆為 16 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 77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接著看本案:買賣電腦金額 35000 元,是否屬於「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或「純獲法律上利益」?若皆否,依第 79 條,該契約效力為「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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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法律行為之效力。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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