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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9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一 題

📖 題組:
甲脅迫乙出賣汽車一輛,乙於事後乃以受脅迫為理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兩造間之買賣契約,試申論下列問題: (一)乙於事後乃以受脅迫為理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兩造間之買賣契約,是否有理由?(20分) (二)如法院判決駁回乙之訴訟,甲仍不返還前開汽車,乙在法律上得對甲主張那些權利?(15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乙於事後乃以受脅迫為理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兩造間之買賣契約,是否有理由?(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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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意思表示受脅迫」的撤銷權行使方式(民法第92條)。你要區分「形成權」與「訴權」。撤銷權是一種形成權,通常只需單方意思表示,不一定要透過法院。題目問「請求法院判決撤銷」是否有理由,你要探討:1. 撤銷的要件是否具備?2. 撤銷的方式是否正確?3. 是否在法定時效內(民法第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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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受脅迫意思表示之撤銷(民法第92條)。
  2. 撤銷權之行使方式(意思表示 vs. 訴訟)。

小題 (二)

如法院判決駁回乙之訴訟,甲仍不返還前開汽車,乙在法律上得對甲主張那些權利?(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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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訴訟被駁回,通常是因為「撤銷權已逾時效」或是「聲明錯誤」。題目假設「甲不返還汽車」,這暗示乙可能仍有其他債權上的權利。如果撤銷失敗,契約就持續有效。如果契約有效,乙能主張什麼?乙可能還沒拿到錢(價金請求權),或者是甲的脅迫行為構成侵權(民法第184條)。要注意:即使不能撤銷契約,不代表乙不能要求甲履行契約義務(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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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撤銷權消滅後之契約效力。
  2. 債務不履行之價金給付請求權(民法第3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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