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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6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一 題

甲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未徵得輔助人乙之同意,擅自接受丙贈與價值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 A 地一筆,然 A 地為戊銀行設有抵押權,以擔保丙欠戊銀行之 100 萬元債務。另丁將價值 5 萬元之 B 鑽戒一枚,以 1 萬元賣給甲,甲之買受行為亦未經乙同意。試問甲和丙間之贈與契約效力如何?甲和丁間之買賣契約效力如何?(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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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受輔助宣告之人」的行為能力限制,考生應牢記其與「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根本區別:受輔助宣告之人原則上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僅於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列舉」之事項始須得輔助人同意。解題時,應先檢視該行為是否落入列舉範圍,若落入,再檢驗是否有但書「純獲法律上利益」之適用;若未落入,則直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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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受輔助宣告之人未經輔助人同意,受贈附有抵押權負擔之不動產,以及買受未列舉於法條限制之動產,其法律行為之效力為何? 【解析】 壹、甲和丙間之贈與契約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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