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3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三 題
A 夫、B 妻兩人結婚多年,因感情不睦而離婚。一個月後,B 和 C 男結婚,八個月後生下一女 D。B 到戶政機關為出生登記,在生父部分,應如何填具?又 C 此時發生車禍,經法院為輔助宣告,而以律師 E 為輔助人。C 始終認為,自己和 D 無血緣關係,欲提起親子關係相關訴訟。輔助人 E 為避免 C 思慮不周,E 因此向法院聲請裁定:「被輔助人提起相關親子訴訟,都須得到輔助人同意」,有無理由?(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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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婚生推定」的衝突解決以及「輔助宣告」的行為能力限制。
- 關於生父填具:涉及民法第 1062、1063 條。D 在 B 與 A 離婚後、與 C 結婚後出生,可能同時符合兩個婚姻的婚生推定(重疊推定)。需依據受胎期間與推定原則判定。若出現推定衝突,現行實務如何處理(通常先推定後婚,但本題需詳析受胎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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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 民法第 1062 條(受胎期間)與第 1063 條(婚生推定)。
- 推定衝突之解決:離婚後迅速再婚所生子女之生父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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