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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2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四 題

四、A 男、B 女及 C 男、D 女兩對夫妻,因預產期接近,雙雙住進同一家婦產科醫院。不久 B 女產下一子 E,D 女則產下一女 F。但因醫院的過失,錯寫出生證明,並誤將 F 交由 A 日、B 夫妻帶回,將 E 交給 C、D 夫妻帶回。三天後,A 男到戶政機關登記 F 為其長女。C 男則到戶政機關,登記 E 為其長男。A 撫育 F 女一年後,因車禍過世。試問 A 的繼承人為何人?(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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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身分關係之實體真實與戶籍登記之衝突」。解題時應將繼承人身分拆解為三部分檢驗:1. 配偶(當然繼承權);2. 登記撫育之F女(實務見解:虛偽出生登記不生收養效力);3. 遭錯抱之親生子E(婚生推定及戶籍登記錯誤不影響實體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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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A 男死亡時,其遺產繼承人為何人?戶政機關之錯誤登記是否影響實體法上之親屬關係與繼承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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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生推定與收養效力
💡 身分繼承以實體關係為準,虛偽登記不具創設身分之效力。
比較維度 真實婚生子 (E) VS 虛偽登記子女 (F)
血緣基礎 與A男有真實血緣 與A男無血緣關係
法律身分 依1063條婚生推定 行政登記錯誤無效
收養成立 不適用 欠缺法院認可要件
繼承權利 具第一順序繼承權 不具繼承權
💬身分關係之建立須依法定要式,單純登記與撫育無法取代法律程序。
🧠 記憶技巧:婚生看推定、收養要認可、登記非絕對、血親優先算。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有「撫育事實」或「戶籍登記」就能自動轉換為合法的收養關係,進而誤判繼承權。
婚生否認之訴 收養之要件與效力 代位繼承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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