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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9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二 題

甲、乙婚姻關係存續中,乙妻自第三人丙受胎生子A,依法推定為甲、乙之子,甲知悉其情,惟並未於知悉後二年內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其後甲、乙協議離婚,乙即攜A子與丙同住,A子成年後,得知其非甲之親生子,惟亦未於知悉後二年內提起否認生父之訴。丙晚年臥病,A因感念丙多年來對其母乙及自己之照顧,希望建立法律上之父子關係,俾能對丙盡人子之孝道,經甲、乙同意,由丙與A簽訂收養契約,並聲請法院認可,法院可否予以認可?(3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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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婚生推定」與「收養」的法律衝突。核心爭點在於:當一個孩子在法律上已經有父親(甲),而其生物學上的生父(丙)想要透過「收養」來建立法律關係時,是否合法?首先要處理「婚生推定」的效力與否認訴訟的時效(民法第1063條);接著要分析「收養」的限制,特別是「直系血親不得收養」以及「一子不事二父」的原則。你必須判斷:在法律推定父子關係未被推翻前,生父丙收養自己生物學上的兒子A,在法律上會被歸類為哪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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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婚生推定與否認之訴(民法第1063條)。
  2. 直系血親不得收養之原則(民法第1073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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