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申論題 113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二 題

二、甲男與乙女係夫妻,因膝下無子,故依法收養未成年人 8 歲丙為養子,收養契約之日期為民國(以下同)112 年 5 月 1 日,具狀向法院聲請裁定認可之日期為 112 年 5 月 31 日,甲男於 112 年 6 月 17 日死亡,惟法院收養認可裁定確定日期為 112 年 8 月 31 日。試申論丙養子對於甲男之遺產有無繼承權?(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收養效力發生時點」與「繼承資格判斷」之結合。解題關鍵在於先依家事事件法點出收養人於裁定前死亡,法院仍得為認可裁定之依據;接著依民法第1079條之3認定收養效力溯及至「收養契約成立時」;最後涵攝甲死亡時丙已取得養子身分,故享有第一順位繼承權。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收養人於收養認可裁定前死亡,法院所為之認可裁定是否有效?其收養效力發生之時點為何?被收養人對收養人有無繼承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