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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3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二 題

二、甲男與乙女係夫妻,因膝下無子,故依法收養未成年人 8 歲丙為養子,收養契約之日期為民國(以下同)112 年 5 月 1 日,具狀向法院聲請裁定認可之日期為 112 年 5 月 31 日,甲男於 112 年 6 月 17 日死亡,惟法院收養認可裁定確定日期為 112 年 8 月 31 日。試申論丙養子對於甲男之遺產有無繼承權?(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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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收養效力發生時點」與「繼承資格判斷」之結合。解題關鍵在於先依家事事件法點出收養人於裁定前死亡,法院仍得為認可裁定之依據;接著依民法第1079條之3認定收養效力溯及至「收養契約成立時」;最後涵攝甲死亡時丙已取得養子身分,故享有第一順位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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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收養人於收養認可裁定前死亡,法院所為之認可裁定是否有效?其收養效力發生之時點為何?被收養人對收養人有無繼承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收養效力溯及與繼承
💡 收養經法院認可後溯及契約成立時生效,進而影響繼承權之取得。

🔗 收養繼承權判定流程

  1. 1 簽訂契約 — 112/5/1 雙方合意並作成書面
  2. 2 被繼承人死亡 — 112/6/17 繼承事實開始發生
  3. 3 法院裁定確定 — 112/8/31 程序完備並產生法律效力
  4. 4 效力溯及 — 法律身分回溯至 5/1 契約成立時
  5. 5 繼承權成立 — 死亡時點已具備卑親屬繼承資格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為單獨收養且收養人於裁定前死亡,則程序原則上終結。
🧠 記憶技巧:收養流程三步走:書面、聲請、裁定認可。效力回頭看:確定之後溯及簽約時。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收養自「裁定確定日」才生效,導致忽略其「溯及既往」特性,而誤判繼承開始時養子女尚無身分。
認領之溯及效力 繼承權之喪失與回復 代位繼承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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