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8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三 題
三、甲男乙女係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乙因婚外情懷孕而生下丙,始為甲所悉,雙方乃協議離婚並辦妥離婚登記(甲乙並未對丙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惟雙方對丙部分有所約定,即:「雙方確認丙非甲之婚生子女,親權由乙行使及負擔,甲對丙不負扶養義務,丙日後亦不得繼承甲之遺產」。則此約定效力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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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在於「身分行為之不可約定性」與「法定程序之強制性」。看到本題,應立刻反射出民法第1063條的「婚生推定」與「婚生否認之訴」機制;身分關係的變動必須透過法院形成判決,絕對不容許當事人以私人間的契約加以創設或消滅。答題時須將協議內容拆解為「身分否認」、「親權歸屬」、「扶養義務」與「繼承權利」四個層次,逐一檢驗其是否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而導致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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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當事人以離婚協議逕行否認子女之婚生推定身分、免除法定扶養義務及預先剝奪子女繼承權,其約定之效力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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