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6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三 題
三、甲乙係夫妻,生有一子丙,丙未婚,但丙與丁女同居,嗣丁女懷孕,丙更加努力賺錢,以照料丁女與胎兒之生活。不料某日丙出外工作時,遇車禍死亡,丙留有遺產新臺幣一千萬元。問:丙之繼承人為何人?可分得遺產若干?(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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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未婚同居且留有胎兒的繼承問題,應立刻聯想「胎兒的權利能力(民法第7條)」以及「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撫育(民法第1065條)」。解題關鍵在於認定丙生前照顧懷孕丁女的行為是否構成「視為撫育(認領)」,從而確立胎兒取得第一順位繼承人地位,進而排除第二順位父母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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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胎兒是否具有繼承權利能力?生父對懷胎同居女友之照料是否構成非婚生子女之撫育(視為認領)而成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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