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四 題
四、甲已喪偶,有子女丙丁二人。甲於丙結婚時,給予丙價值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之房屋,一年後甲死亡,留有現金 200 萬元,但對乙負有債務 800 萬元。試問:乙最多得向丁請求返還多少金額?(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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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限定繼承」下的債務清償責任範圍。考生應先聯想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有限責任原則,接著判斷甲生前贈與丙的400萬是否屬於遺產?應適用民法第1148-1條(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視為遺產),並精準點出該條「視為『其』所得遺產」僅擴及「受贈繼承人(丙)」,而不及於「未受贈繼承人(丁)」,從而得出丁的實質責任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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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對特定繼承人之贈與,依民法第1148條之1視為所得遺產時,是否計入未受贈之其他繼承人之責任財產範圍?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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