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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四 題

四、甲已喪偶,有子女丙丁二人。甲於丙結婚時,給予丙價值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之房屋,一年後甲死亡,留有現金 200 萬元,但對乙負有債務 800 萬元。試問:乙最多得向丁請求返還多少金額?(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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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遺產債務與生前贈與的題目,請把握「內外有別」原則。首先區分對內繼承人分配的「歸扣」(民法第1173條)與對外債權人清償的「視為所得遺產」(民法第1148條之1)。接著,依據「限定繼承」原則(民法第1148條第2項),個別繼承人之清償責任以「其」所得遺產為限,未受贈的丁僅需以現存遺產(200萬)負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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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被繼承人生前因結婚所為之特種贈與,是否計入全體繼承人對債權人之清償責任範圍?未受贈之繼承人丁,其依限定責任原則之清償上限為何?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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