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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1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二 題

二、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約定採分別財產制,育有丙男、丁女、戊男及己女。丙認領 A、B 二子,丁婚後生下 C 女,戊婚後亦有 D 女。丙、丁、己三人曾對甲有重大之侮辱情事,經甲公開表示丙丁己三人不得繼承其財產。一週後,丙意外死亡,甲不知其事,而甲於自書遺囑全文時,寫道:「我死後之財產的三分之二給乙,其餘的由丙、戊、己三人平分」,甲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三日後,甲、乙不幸於一場車禍同時死亡,甲留下新臺幣 900 萬元。戊於獲悉甲死亡後,隱匿甲之遺產情節重大,旋即被人發現。試附條文與理由,說明應如何分配甲之遺產?(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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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屬於綜合型繼承計算題,需按時序與法律事件點逐一釐清:

  1. 繼承權喪失與代位繼承:丙、丁、己因重大侮辱受甲表示不得繼承,構成民法§1145 I ⑤喪失繼承權。須注意,喪失繼承權者其子嗣是否可「代位繼承」(§1140)?通說採肯定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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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喪失繼承權之案由(民法§1145 I ⑤)及其是否得由子女代位繼承(民法§1140)。
  2. 同時死亡不生繼承權之適用(民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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