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6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四 題
四、甲男(其妻已歿)育有三子乙、丙、丁,甲於民國 106 年 9 月 1 日死亡,留有遺產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但甲死亡後,經人發現甲生前立有二份自書遺囑,一份係民國 104 年 9 月 1 日所書,其中謂:「遺產由乙分得二分之一,其餘由丙、丁平分」,另一份係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書立,其中謂:「全部遺產均捐給 A 孤兒院」。問:甲之遺產該如何分配?(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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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遺囑撤回擬制」及「特留分扣減」的理解。解題時應先依民法第1220條判斷前後遺囑牴觸之效力,確認以後遺囑為準;接著發現遺贈全部財產將侵害繼承人特留分,須依序計算應繼分與特留分金額,最後點出特留分受侵害時的扣減權(民法第1225條),得出最終分配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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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前後遺囑內容牴觸之效力為何?遺贈侵害繼承人特留分時,遺產應如何計算與分配? 【解析】 壹、遺囑牴觸之效力與後遺囑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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