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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1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三 題

甲男生有一子乙、一女丙皆已成年,甲於其妻去世後與丁女再婚。婚後三年,甲丁不睦,兩人於是請鄰居夫妻為證人簽名於書面之離婚協議,並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惟其中一簽名乃夫替妻代為用印,其妻並不知擔任甲丁離婚證人一事。離婚時,甲因丁之開設咖啡館贈與丁 200 萬元,又對乙之結婚贈與 300 萬元,丙之留學贈與 300 萬元。未料,甲因病去世,未立遺囑而留下財產 300 萬元,乙於繼承開始後,依法為拋棄繼承。試問:丁得否向法院提起兩願離婚無效之訴?理由為何?又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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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身分法兩大核心:『兩願離婚之形式要件』與『遺產歸扣及拋棄繼承之結合計算』。首先應檢驗離婚證人是否具備『親見親聞』要件以認定丁是否仍具配偶資格;接著,計算遺產時須運用民法第1173條,精準判斷三筆生前贈與是否應予歸扣,並特別注意『拋棄繼承者不負歸扣義務』及『留學費用非歸扣項目』之實務見解,最後進行數學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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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兩願離婚之證人要件與效力、拋棄繼承對生前特種贈與歸扣之影響,以及應繼遺產之具體分配計算。 【解析】 壹、丁得向法院提起兩願離婚無效(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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