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一 題

一、甲受輔助宣告後,與輔助人乙結婚。結婚時,丙贈與甲金塊一個作為禮物。一年後,甲立遺囑將該金塊遺贈給丁。試問:甲乙間之婚姻、甲丙間之贈與契約及甲所為之遺贈是否有效?(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行為能力範圍。解題時應將甲的三個行為拆解,分別檢視是否落入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應得輔助人同意之「列舉財產行為」清單,並針對結婚(身分行為)、受贈(純獲利益)及遺贈(高度屬人性之死因行為)之特性,分別援引親屬繼承編的特別規定(如第984條、第1186條)進行涵攝。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受輔助宣告之人所為之身分行為(結婚)、非列舉之財產行為(受贈)及高度屬人性之死因行為(遺贈),是否受民法第15條之2規定之限制而影響其效力。 【解析】 壹、甲乙間之婚姻有效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受輔助人之法律行為
💡 受輔助宣告人僅在列舉之財產行為受限,身分及有利行為原則有效
比較維度 重大財產處分行為 VS 身分/有利/遺贈行為
效力原則 效力未定,需輔助人同意 原則有效,得單獨為之
法規依據 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 民法第15條之2、1186條
代表實例 借貸、處分不動產、為人保證 結婚、受贈金錢、訂立遺囑
💬輔助宣告採取「列舉限制」,未列舉之身分及獲利行為具完全行為能力。
🧠 記憶技巧:身分自主、受贈獲利、遺囑獨立,輔助人管不到。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受贈金塊」(純獲利益)視為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2款應經同意之「贈與」行為;或誤以為受輔助宣告人等同限制行為能力人而需法定代理人同意。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之差異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純獲法律上利益 遺囑能力之認定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