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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3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三 題

三、關於分割遺產之事件,若受輔助宣告人某甲與其輔助人某乙,均為繼承人,且為同一造當事人時,「就他造之起訴」,其等利益相反,是否應依民法第 1113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準用同法第 1098 條第 2 項規定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某甲選任特別代理人?(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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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總則編輔助宣告與繼承編遺產分割之結合。看到「遺產分割」與「同為繼承人」,應立刻聯想到繼承人間實質上必然存在利益衝突;即使在訴訟上被列為「同造被告」,輔助人行使第15條之2的同意權時仍會與受輔助人發生利益相反,故須準用第1098條第2項選任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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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受輔助宣告人與輔助人同為遺產分割事件之共同被告時,是否構成「利益相反」,而應依民法第1113條之1第2項準用第1098條第2項選任特別代理人?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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