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三 題
三、甲與乙結婚五年後,才知悉甲之祖母與乙之祖母為親兄妹,甲乃訴請確認甲乙間之婚姻無效,乙反訴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試問:乙之請求是否有理?若乙得為請求,則雙方剩餘財產之價值計算,應以何時為準?(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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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近親結婚之效力」及「婚姻無效後之財產清算」。解題應先算出甲乙的親等並認定婚姻無效;接著指出民法針對無效婚並未明文規定剩餘財產分配,應透過「類推適用」填補漏洞以保護善意配偶;最後依同一法理,類推適用判決離婚之規定,定出計算財產的基準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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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旁系血親六親等結婚之效力為何?善意締結無效婚之當事人得否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及其價值計算之基準時點為何? 【解析】 壹、甲乙間之婚姻效力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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