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6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二 題
甲收養乙之子丙後,又收養戊之子丁,甲、乙、丙、丁、戊五人均無任何血緣關係。嗣後,因乙常來探望丙,甲、乙遂逐漸相知相熟,最後決定結婚。試問甲、乙結婚後,甲、乙、丙、丁間之親屬關係為何?(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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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親屬編中血親、姻親之計算與收養之身分法上效力。解題關鍵在於逐一拆解當事人間之關係,特別須敏銳察覺『先收養、後結婚』時,本生父母(乙)與子女(丙)間原本依民法第1077條第2項本文停止的權利義務,是否因嗣後結婚而回復(類推適用同條項但書),此為爭取高分之核心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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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甲、乙嗣後結婚,對甲、乙、丙、丁彼此間之血親(天然/擬制)、姻親關係及親等計算之影響為何?尤以「先收養後結婚」對本生父母乙與子女丙間權利義務之影響為核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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