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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0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二 題

甲男與乙女婚後,乙女因工作而離開甲乙結婚時設立之住所地,自行租屋獨居。每週末才共同生活。因甲男外遇並已認領外遇所生之子,且又走私與吸食毒品致入監服刑,致甲乙兩人協議離婚,並立下離婚協議書謂:「㈠甲乙兩人所生之未成年子女 A 女由乙女單獨監護,甲男放棄與 A 女之會面交往權。㈡ A 女之生活費與教育費完全由乙女自行負擔。」乙女於離婚後遠走他鄉,完全與甲男聯絡。嗣後,乙女意外過世,留現年 5 歲之 A 女。查乙女生前早已留下遺囑,指定 A 女之阿姨丙女就近照顧 A 女。丙女自行將 A 女出養予丁男與戊女夫妻。於 A 女 16 歲時,甲男始知 A 女下落,此時甲男向法院聲請該收養無效,試問甲男之請求有無理由?(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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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身分法中「親權回復原則」、「遺囑指定監護效力」與「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要件」。解題時應依時間軸逐一檢視:先確認乙女死亡後甲男是否當然回復親權,接著判斷丙女是否為合法法定代理人,最後涵攝未成年人收養之同意權與代為意思表示之要件,得出收養無效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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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乙女死亡後甲男是否當然回復對 A 女之親權?丙女無權代理且未經甲男同意將 A 女出養之效力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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