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1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二 題
甲男與已婚之乙女任職於外交單位,長年外派於英國而相戀同居,乙因而懷有丙子,丙自出生時即由甲照顧,甲乙於三年外派結束後回國,甲乃向戶政事務所提出撫育事實之證明與親子鑑定報告書欲辦理認領丙之登記,戶政事務所是否應予登記?理由何在?乙則向其夫丁提起裁判離婚之訴訟,法院應如何裁判?理由何在?(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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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涉及已婚婦女生子的題目,首要確認「婚生推定」的效力,未經提起否認之訴推翻前,生父無法以真實血緣或撫育事實主張認領。其次,裁判離婚訴訟應檢視破綻主義下的「有責性」,結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與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判斷有責配偶是否有權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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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 婚生推定未經否認之訴推翻前,真實血緣之生父得否主張認領?
- 婚姻破綻之唯一(或主要)有責配偶,得否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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