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7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二 題
📖 題組:
甲男為一大企業之經理,退休5年後,因心智欠缺,致其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顯有不足,而被法院依法受輔助宣告,並選任其子乙男為輔助人。試問: (一)下列法律行為何者應受乙之同意?何者得由甲自己決定?並說明理由。(15 分) 1.甲向其債務人請求清償借款之訴訟行為 2.甲購買職業棒球之門票 3.甲接受舅父之遺贈 4.甲為他人之金錢保證行為 5.甲與其妻丙所簽訂的兩願離婚之書面契約 (二)受輔助宣告之人甲在何種情形之下,其所為之法律行為,得請求由法院取代輔助人乙之同意?若甲認為乙有濫權之情事,可否自己向法院聲請改定輔助人?(20 分)
甲男為一大企業之經理,退休5年後,因心智欠缺,致其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顯有不足,而被法院依法受輔助宣告,並選任其子乙男為輔助人。試問: (一)下列法律行為何者應受乙之同意?何者得由甲自己決定?並說明理由。(15 分) 1.甲向其債務人請求清償借款之訴訟行為 2.甲購買職業棒球之門票 3.甲接受舅父之遺贈 4.甲為他人之金錢保證行為 5.甲與其妻丙所簽訂的兩願離婚之書面契約 (二)受輔助宣告之人甲在何種情形之下,其所為之法律行為,得請求由法院取代輔助人乙之同意?若甲認為乙有濫權之情事,可否自己向法院聲請改定輔助人?(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受輔助宣告之人甲在何種情形之下,其所為之法律行為,得請求由法院取代輔助人乙之同意?若甲認為乙有濫權之情事,可否自己向法院聲請改定輔助人?(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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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取代同意:依據民法第15條之2第4項。關鍵在於「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且「影響受輔助人之利益」。
- 改定輔助人:這屬於監護/輔助制度的監督機制。依據民法第1113條之1準用第1106條及第1106條之1。甲本人具備聲請資格。
小題 (一)
下列法律行為何者應受乙之同意?何者得由甲自己決定?並說明理由。(15 分)
1.甲向其債務人請求清償借款之訴訟行為
2.甲購買職業棒球之門票
3.甲接受舅父之遺贈
4.甲為他人之金錢保證行為
5.甲與其妻丙所簽訂的兩願離婚之書面契約
1.甲向其債務人請求清償借款之訴訟行為
2.甲購買職業棒球之門票
3.甲接受舅父之遺贈
4.甲為他人之金錢保證行為
5.甲與其妻丙所簽訂的兩願離婚之書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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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法條:民法第15條之2(輔助宣告之效力)。
- 分類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