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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二 題

二、甲乙為夫妻,育有 A、B 二子,丙為甲之父。甲死亡時,留有大量遺產。試問:乙得否代理 A、B 訂立遺產分割協議?得否選任丙為 A、B 之特別代理人,代理 A、B 與乙訂立遺產分割協議?若 A 繼承房屋一棟,乙將該屋出租,何人有收取該屋租金之權利?(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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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及財產管理之規定。看到「父母與子女同為繼承人辦理遺產分割」,立刻聯想民法第1086條第2項的「利益相反」與「特別代理人」制度。其次,須注意特別代理人之選任權限歸屬,及多名未成年子女間的雙方代理問題。最後,由「子女繼承房屋並出租」帶出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之認定與父母的管理、收益權限(民法第1087、10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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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時,遺產分割協議是否構成利益衝突?
  2. 特別代理人之選任權限歸屬,及多名未成年子女是否能由同一特別代理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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