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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9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男與乙女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懷孕,於丙胎兒三個月時,甲男因病死亡,留下婚前財產A、B二塊土地分別各一百坪,A地坐落於臺北市信義區建地,每坪價值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總價值一億元,B地坐落於新北市五股區山坡地,每坪價值一萬元,總價值一百萬元,乙女具有私心,竟將坐落於臺北市信義區建地A地遺產分割給自己,並以法定代理人身分,將坐落於新北市五股區山坡地分割給丙胎兒,試申論下列問題: (一)乙女以代理人身分,將甲男遺產A、B二塊土地分割A地給自己,B地給丙胎兒是否有效?(20分) (二)丙年滿20歲時,始知乙之上述分割甲遺產之行為違法,丙可否依據民法請求救濟之?(15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乙女以代理人身分,將甲男遺產A、B二塊土地分割A地給自己,B地給丙胎兒是否有效?(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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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驗胎兒的權利能力以及法定代理權行使的限制。首先,你要辨識出「胎兒」在法律上的地位(民法第7條);其次,當母(乙)與子(丙)共同繼承遺產時,進行遺產分割屬於法律行為,此時乙同時代表自己(繼承人)又代表丙(法定代理人),會產生「利益衝突」與「自己代理」的問題(民法第106、1088條)。你應依照「權利能力→遺產繼承權→代理權限制(利益相反)」的邏輯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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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胎兒之權利能力(民法第7條)。
  2. 遺產繼承權與遺產分割(民法第1138、1144、1164條)。

小題 (二)

丙年滿20歲時,始知乙之上述分割甲遺產之行為違法,丙可否依據民法請求救濟之?(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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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請求權時效」與「救濟手段」。丙已成年,發現當年的分割違法,他可以主張該分割無效。接下來要思考:他要用什麼名義討回來?是「繼承回復請求權」(民法第1146條)還是「物權請求權」(民法第767條)?此處關鍵在於釋字第107號與第164號,關於已登記不動產物權請求權是否受時效限制的爭議,以及繼承回復請求權與物權請求權的優先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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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時效限制(民法第1146條)。
  2. 已登記不動產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時效(釋字第107號、16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