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7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二 題
二、甲乙為夫妻,育有 A、B 二子,丙為甲之父。甲死亡時,留有大量遺產。試問:乙得否代理 A、B 訂立遺產分割協議?得否選任丙為 A、B 之特別代理人,代理 A、B 與乙訂立遺產分割協議?若 A 繼承房屋一棟,乙將該屋出租,何人有收取該屋租金之權利?(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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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身分法上的利益衝突」與「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之管理」。考生應先聯想民法第1086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人制度,定性遺產分割協議之利益相反性質;接著點出特別代理人須由「法院」選任的程序要件;最後依據第1087條與第1088條,精準區分所有權歸屬與使用收益權(收取孳息)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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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時之遺產分割代理權限,以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之孳息收取權歸屬。 【解析】 壹、乙不得代理 A、B 訂立遺產分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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