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6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一 題
一、甲未獲乙之授權,擅自以乙代理人之身分與善意之建築商丙為交易,而以乙之名義向丙購買由丙所蓋之 A 房地一間,乙在交易現場知悉上情,不為反對表示,則上開買賣之效力如何?丙可否主張甲係無權代理,而認上開買賣契約不生效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看到「未獲授權」、「本人知悉卻不反對」,應立即聯想民法第169條的表見代理;接著須探討表見代理的本質仍為無權代理,善意相對人依民法第171條享有撤回權,可選擇主張表見代理或行使撤回權使契約不生效力。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乙知悉甲無權代理而不為反對表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善意相對人丙可否拒絕主張表見代理,並主張無權代理使契約不生效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表見代理與撤回權
💡 本人知悉不反對構成表見代理,但善意相對人仍享有撤回選擇權。
| 比較維度 | 主張表見代理 | VS | 行使撤回權 |
|---|---|---|---|
| 法規依據 | 民法第 169 條 | — | 民法第 171 條 |
| 法律效果 | 契約對本人發生效力 | — | 契約自始不生效力 |
| 相對人條件 | 須為善意且無過失 | — | 須為善意(不知情) |
| 規範主旨 | 保護相對人之信賴 | — | 賦予相對人脫身權 |
💬表見代理係為保護相對人而設,故相對人得選擇使契約生效或行使撤回權使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