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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6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一 題

一、甲未獲乙之授權,擅自以乙代理人之身分與善意之建築商丙為交易,而以乙之名義向丙購買由丙所蓋之 A 房地一間,乙在交易現場知悉上情,不為反對表示,則上開買賣之效力如何?丙可否主張甲係無權代理,而認上開買賣契約不生效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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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看到「未獲授權」、「本人知悉卻不反對」,應立即聯想民法第169條的表見代理;接著須探討表見代理的本質仍為無權代理,善意相對人依民法第171條享有撤回權,可選擇主張表見代理或行使撤回權使契約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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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乙知悉甲無權代理而不為反對表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善意相對人丙可否拒絕主張表見代理,並主張無權代理使契約不生效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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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見代理與撤回權
💡 本人知悉不反對構成表見代理,但善意相對人仍享有撤回選擇權。
比較維度 主張表見代理 VS 行使撤回權
法規依據 民法第 169 條 — 民法第 171 條
法律效果 契約對本人發生效力 — 契約自始不生效力
相對人條件 須為善意且無過失 — 須為善意(不知情)
規範主旨 保護相對人之信賴 — 賦予相對人脫身權
💬表見代理係為保護相對人而設,故相對人得選擇使契約生效或行使撤回權使其無效。
🧠 記憶技巧:知情不反對(169)、善意可撤回(171)、相對人有權選(169 vs 171)。
⚠️ 常見陷阱:誤認表見代理成立後,契約即「絕對」對本人及相對人生效,而忽略相對人具備撤回權之選擇彈性。
狹義無權代理 表見授權與容忍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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