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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8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一 題

代理人甲一方面以本人乙之名義代理乙以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出賣乙所有之 A 古董一件,同時又代理丙以丙之名義及同一價格買受此古董,則此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又代理人丁一方面以本人戊之名義清償戊對庚之一百萬元債務,同時又代理庚以庚之名義受領此項給付,則其效力又如何?(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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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的是民法總則中「代理」章節關於「禁止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的規範(民法第 106 條)。分析時應分為兩個層次:

  1. 第一個層次是「買賣契約」:甲同時代理買賣雙方,這屬於典型的「雙方代理」。考生須思考為什麼法律要禁止?因為存在利益衝突。若違反了禁止規定,法律效力是無效還是效力未定?(通說採效力未定,即類推適用無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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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旨在探討禁止雙方代理之原則及其例外情形。涉及民法第 106 條之「雙方代理之禁止」以及「專為履行債務」之例外。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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