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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9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女有一弟乙,受有先天性輕度心智障礙,因父母雙亡,由甲女照顧,並經法院為輔助宣告,並選任甲女為輔助人。其後甲女與丙男結婚,婚後生下丁男。甲女於丁男3歲時,未經丙男同意,逕自持丙男之身分證與印章,於戶政機關單獨辦理丁男之身分證。此時乙男亦遺失其身分證,乃親自向戶政機關辦理補發,但未經甲女之同意。試問:(一)甲女辦理丁男身分證之行為是否有效?(二)乙男辦理身分證之行為是否有效?請敘明理由回答。(每小題15分,共30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女辦理丁男身分證之行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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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考生應先定性當事人之行為能力(3歲丁為無行為能力人),接著連結到「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的規定。核心考點在於民法第1089條「親權之共同行使原則」,當父母一方未經他方同意而單獨代子女為法律行為(或公法上之申請行為)時,應定性為「無權代理」,論述其效力為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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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父母一方未得他方同意,違反親權共同行使原則,代無行為能力子女辦理身分證之效力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乙男辦理身分證之行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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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受輔助宣告之人」的行為能力範圍。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民法第15條之2採「列舉規定」,判斷「辦理身分證」是否屬於法條明定必須經輔助人同意之重要財產或訴訟行為,從而推導出其行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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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受輔助宣告之人未經輔助人同意,單獨辦理國民身分證補發,該行為是否有效?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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