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4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一 題
甲男名下有 A 屋與 B 屋,甲喪偶,僅有一成年之獨子乙,為避免贈與稅,將 A 屋以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賣給其子乙,並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又立親筆書寫之遺囑,內容為將 B 屋遺贈給乙,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後,至公證人處為密封遺囑,未料密封遺囑因見證人缺格而無效,嗣甲死亡。試問:A 屋與 B 屋之所有權人為何?理由何在?(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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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此題,首先應區別A屋與B屋的法律事實。A屋須運用「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概念,判斷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效力;B屋則須檢驗遺囑要件,並運用民法第1193條「遺囑轉換」制度。最後結合繼承編規定,推導出標的物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的最終權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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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 買賣與所有權移轉登記皆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效力,以及該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之歸屬。
- 密封遺囑因見證人缺格無效時,是否發生「遺囑轉換」為自書遺囑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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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偽表示與遺囑轉換
💡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效力與無效遺囑之法定方式轉換。
- 民法第 87 條: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包含買賣契約與所有權移轉登記。
- 民法第 1148 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
- 民法第 1193 條:密封遺囑方式有欠缺,但具備自書遺囑要件者,有效。
- 民法第 1190 條:自書遺囑須自書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