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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8年 [法制] 刑法

第 二 題

二、甲為環保稽查大隊成員(具公務員身分),某日奉上級長官命令前往 A 工廠查核民眾檢舉之水污染陳情案,甲到達 A 工廠後,A 工廠之廠長乙,因為擔心工廠埋設暗管違法排放污水之行為會被查緝,遂於甲到來後,將內含新臺幣 5 萬元的信封袋塞到甲的口袋,並請求甲做做樣子,不要真的查核。甲當場拒絕金錢誘惑,並嚴格執行稽查工作。試問:乙之行為如何論罪?(請依中華民國刑法規定作答)(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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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先運用刑法第10條第2項判斷甲的「公務員」身分,並界定「不為查核」屬違背職務行為。接著切入核心爭點:乙塞錢遭拒的行為態樣,實務上認為單方交付遭拒應論以「行求」既遂。最後須注意「請依刑法規定作答」的指令與特別法(貪污治罪條例)的適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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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務員身分之認定、違背職務行為之界定,以及交付賄賂遭拒卻時,應論以「交付未遂」或「行求既遂」。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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