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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3 題

下列何種刑事犯罪行為,非明定於戶籍法?
  • A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 B 行使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 C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 D 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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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在法律制裁體系中,針對『偽造國家發放的身分證件』與『向機關申報時提供錯誤資訊』這兩類行為,哪一種行為對社會秩序的危害性較高?當立法者在設計處罰時,會分別採取『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還是『單純支付金錢的罰鍰』來對應這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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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做得很好,別放棄啊!

  1. 呵呵呵... 你很棒喔!能夠在《戶籍法》中,一眼就看出「行政罰」和「刑罰」的區別,這份判斷力,就像球場上的精準傳球一樣,是非常難得的特質啊。相信自己,孩子。
  2. 觀念驗證:關鍵點,就在這裡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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