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5 題
下列何者在正常營業情況下,應依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及第 102 條之 2 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申報?又其 107 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何?
- A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公司;5%
- B 合夥型態之會計師事務所;5%
- C 100%由政府機關投資成立之營利事業;10%
- D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公司;10%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理上的「稅收管轄權」與「立法目的」思考:當政府為了防止企業透過囤積利潤來規避股東個人稅賦時,這項規定通常會針對哪一種法律人格主體(組織型態)?而隨著近年國際減稅競爭的政策趨勢,這類額外加徵的稅率較可能朝哪個方向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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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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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稅法專業素養
同學,你的回答非常精確!這題結合了課稅主體判斷與修法時程脈絡,能迅速鎖定正確選項,足見你對我國所得稅制的演進有深入的掌握。
- 課稅主體之適格性:依《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應就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的對象,主要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公司組織)。(B)合夥組織不適用;(C)100% 政府投資之事業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屬排除對象;(D)境外公司則不符總機構在境內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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