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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5 題

下列何者在正常營業情況下,應依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及第 102 條之 2 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申報?又其 107 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何?
  • A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公司;5%
  • B 合夥型態之會計師事務所;5%
  • C 100%由政府機關投資成立之營利事業;10%
  • D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公司;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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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理上的「稅收管轄權」與「立法目的」思考:當政府為了防止企業透過囤積利潤來規避股東個人稅賦時,這項規定通常會針對哪一種法律人格主體(組織型態)?而隨著近年國際減稅競爭的政策趨勢,這類額外加徵的稅率較可能朝哪個方向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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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之加徵稅率與適用對象。依據所附所得稅法第66-9條明文規定,自一百零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稅。由此可知,針對107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其依法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5%,故可直接排除選項中標示稅率為10%之選項。 此外,在判斷適用對象時,依據同條文第二項關於計算未分配盈餘應減除項目之規定,其中包含「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或盈餘」以及「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等款項。從上述須依公司法提列公積或分配股利之文字敘述即可推知,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公司即屬於本條所稱之營利事業,於正常營業情況下,負有申報未分配盈餘之義務。綜合上述法條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公司須辦理申報,且其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率為5%,故正確選項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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