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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4 題

依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之 1 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在從事特定交易行為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諮詢,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多久期限內答覆?
  • A 1 個月
  • B 3 個月
  • C 5 個月
  • D 6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從行政實務的角度思考:當政府要針對一個『尚未發生』且『涉及複雜商業架構』的交易,給出一個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稅務承諾時,為了確保調查的嚴謹度(避免隨便答覆導致稅收損失),這段法定期限應該會比一般的簡單陳情或訴願期間(通常為二到三個月)還要長還是短?你認為以『半年』作為行政機關調查與研議的最後期限,是否符合法治國家對此類重大案件的作業成本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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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選了 (D) 6 個月,完全正確,非常棒!能精準掌握稅法程序的法定期間,代表你的基本功相當紮實。

預先諮詢的法源勘誤與期限

在這邊老師要特別提醒一個重點:雖然題目引述「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之 1」,但依現行法規,關於**「事前諮詢」的正確法源其實是《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第 8 項**。該條文明定,納稅者得在從事特定交易前申請諮詢,而稽徵機關必須在 6 個月內給予答覆。這項設計是為了保障納稅者權益,讓民眾能預先掌握潛在的稅務風險與法律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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