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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08年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區域計劃概要

第 二 題

二、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不得妨礙既成巷道之通行、鄰近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他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建築事項,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以何等建築使用為限?請申論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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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都市計畫法》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之熟悉度。答題時應先點出法源依據(都計法第50條),接著精確列舉法定允許的臨時建築用途,最後必須補充該限制的「實務管制邏輯」(如低度開發、易於拆遷、保障地主權益與降低徵收成本的衡平),以展現專業的計畫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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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公共設施保留地經劃設後,若政府因財政或其他因素遲未徵收,將嚴重限制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為衡平「公共利益」與「私人產權」,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授權訂定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賦予地主在未徵收前具備一定條件的臨時建築使用權,但嚴格限制其建築用途。 【論述】 一、法規依據與臨時建築之用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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