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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08年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區域計劃概要

第 二 題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不得妨礙既成巷道之通行、鄰近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他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建築事項,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以何等建築使用為限?請申論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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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結「都市計畫法第50、51條」之母法授權,以及「保障私有財產權」與「公用土地取得」的折衝關係。答題策略上,切忌僅死背條文流水帳,應將法規所列之容許使用項目予以「分類化」(如社區生活、交通公用、產業經濟等),並於申論段落補充臨時建築「易於拆除、不予補償」的實務管制精神,方能展現都市計畫技師層級的專業論述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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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公共設施保留地係為都市長遠發展所需而預留之土地,在政府未編列預算徵收取得前,長期限制土地所有權人之使用,對其財產權影響甚鉅。為兼顧「私有財產權保障」與「未來公共設施順利開闢」,依據《都市計畫法》授權訂定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適度放寬低強度、易拆除之臨時建築使用,以減輕地主損失。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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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設保留地臨時建築
💡 兼顧私產保障與公設開闢,容許低強度、易拆除之過渡性利用。
  • 依辦法第4條,首要不得妨礙既成巷道通行及鄰近土地分區禁限。
  • 項目涵蓋居住(住宅)、交通(停車場)、民生(攤販)與公用事業。
  • 構造須具易拆除性,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拆除時不予補償。
  • 賦予地方政府因地制宜之行政裁量權,作為活化閒置土地工具。
🧠 記憶技巧:住行工商遊、外加政府核准留;低密易拆無補償。
⚠️ 常見陷阱:易忽略都市計畫法第50條「不予補償」之規定,或未提及不得妨礙既成巷道之前提要件。
特別犧牲與財產權保障 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方式 都市計畫法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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