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08年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區域計劃概要
第 二 題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不得妨礙既成巷道之通行、鄰近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他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建築事項,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以何等建築使用為限?請申論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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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結「都市計畫法第50、51條」之母法授權,以及「保障私有財產權」與「公用土地取得」的折衝關係。答題策略上,切忌僅死背條文流水帳,應將法規所列之容許使用項目予以「分類化」(如社區生活、交通公用、產業經濟等),並於申論段落補充臨時建築「易於拆除、不予補償」的實務管制精神,方能展現都市計畫技師層級的專業論述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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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公共設施保留地係為都市長遠發展所需而預留之土地,在政府未編列預算徵收取得前,長期限制土地所有權人之使用,對其財產權影響甚鉅。為兼顧「私有財產權保障」與「未來公共設施順利開闢」,依據《都市計畫法》授權訂定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適度放寬低強度、易拆除之臨時建築使用,以減輕地主損失。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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