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11年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區域計劃概要
第 一 題
一、依據國土計畫法第 3 條,國土功能分區指基於保育利用及管理之需要,依土地資源特性,所劃分之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試說明在功能分區中劃設城鄉發展地區第 2 類-3 功能分區的劃設目的及劃設條件。(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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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國土功能分區的細部考題,首先需定位『城鄉發展地區第2類(城2)』屬於非都市土地中具發展潛力或已發展的地區。接著,從《全國國土計畫》的劃設指導原則切入,回憶『城2-3』的特殊屬性:它是為了未來『新訂/擴大都市計畫』或『鄉村地區整體規劃』預留的儲備腹地,藉此推導其劃設目的(計畫引導發展、避免蛙躍開發)與具體劃設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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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依據《國土計畫法》第3條第7款,城鄉發展地區為國土功能分區之一;其劃設目的、類別及條件,另依《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劃設原則》之指導。其中「城鄉發展地區第2類」主要針對非都市土地已發展或具發展潛力之地區,而「第2類-3(簡稱城2-3)」則作為未來城鄉實質空間擴張與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之「儲備腹地」,落實計畫引導發展之核心精神。 【論述】 一、劃設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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